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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發布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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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發布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文件指出,集中式扶貧光伏發電項目、分布式新能源項目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暫不參與新疆電力市場。鼓勵分散式、分布式新能源項目、特許權新能源項目、示范類新能源平價上網項目參與中長期交易。

多臺發電機組共用計量點且無法拆分,發電機組需分別結算時,按照每臺機組的實際發電量(或主變高壓側上網電量)等比例計算各自上網電量。對于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處于相同運行狀態的不同項目批次共用計量點的機組,無法按照上述分攤方式分攤計算時也可按照額定容量比例計算各自上網電量。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計算后提供交易機構進行結算。

原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新疆未開展電力現貨交易條件下的電力中長期交易。待電力現貨市場啟動后,可結合實際,制定與現貨交易相銜接的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新疆各類電力中長期交易包括電力批發交易,電力零售交易。電力批發交易指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之間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電能量交易。參與批發交易的電力用戶為批發用戶。電力零售交易主要指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之間進行的購售電交易。參與零售交易的電力用戶為零售用戶。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電力中長期交易指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交易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多月、月、周、多日等電力批發交易。電網企業代購電交易分別按照新疆自治區、兵團電力主管部門有關方案、規則執行。
執行政府定價的優先發電量視為廠網間雙邊交易電量,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相應合同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疇,其執行和結算均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補償)機制相關規則另行制定。
第五條電力市場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六條新疆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新疆區域內發用電計劃放開實施方案制定,確保優先發用電計劃對等放開,并根據職責依法履行監督評估職責。
第七條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新疆能源監管辦”)會同新疆自治區、兵團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實施細則的制定,根據職責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八條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配售電企業(含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獨立的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電力用戶、儲能企業等。
第一節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本實施細則參與電力交易,簽訂和履行各類交易合同(含電子合同),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簽訂并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四)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化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向調度機構和交易機構提供發電能力預測數據(預測出力數據);
(六)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
(七)涉及綠證交易的新能源企業應按新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相關要求上報交易結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本實施細則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簽訂和履行各類電力交易合同(含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供用電合同等,提供市場化交易所必須的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以及相關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時支付購電費(含各類交易電量電費、輔助服務電費等)、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依法依規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化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 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七) 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本實施細則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合同(含供用電合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合同等,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二)依法依規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三)按照規則向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簽約零售用戶的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以及其他生產信息,獲得市場化交易、輸配電服務和簽約市場主體的基礎信息等相關信息,承擔用戶信息保密義務;
(四)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五)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
(六)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在獨立的售電公司無法為其簽約用戶提供售電服務時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七)已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生效的售電公司,在參與新疆區域電力市場交易時不受配電區域限制,可單獨或同時在新疆區域內多個配電區域售電;
(八)配合電力交易機構開展批發、零售交易和結算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電網以及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提供報裝、計量、抄表、收費等各類供電服務;
(三)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四)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和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的數據交互;
(五)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六)預測非市場用戶的電力、電量需求;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向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戶提供供電服務,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
(七)與優先發電電源(不含燃煤發電)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優先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用電;按代理購電價格向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提供代理購電服務,簽訂供用電合同;
(八)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分時段用電量及典型負荷曲線,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的用電量規模單獨預測;
(九)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擬定新疆相關電力交易規則;
(二)提供各類市場主體的注冊服務;
(三)按照本實施細則組織電力市場交易(含清潔能源消納責任權重交易等),并負責交易合同的匯總管理;
(四)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配電服務費等)以及相關服務,按照規定收取交易服務費;
(五)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化交易技術支持系統(以下簡稱“電力交易平臺”);
(六)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為市場主體信息發布提供便利,獲得市場成員提供的支撐市場化交易以及服務需求的數據等;
(七)配合新疆能源監管辦和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對市場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八)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依法依規干預市場,預防市場風險,并于事后向新疆能源監管辦、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及時報告;
(九)對市場主體違反交易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行為進行報告并配合調查;
(十)配合開展市場主體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及時向市場主體發布評價結果;
(十一)電力交易機構匯總新疆區域內市場成員參與的各類交易合同(含優先發電合同、市場交易合同等),形成新疆區域內發電企業的月度發電計劃,同時依據月內(多日)交易,進行更新和調整,并向相應電力調度機構下達,同時依據信息披露規定向市場主體發布;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安全校核;
(二)按照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新疆區域內電力中長期市場電力電量平衡分析和管理確保系統實時平衡,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邊界和必開機組組合、必開機組發電量需求、影響限額的停電檢修、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等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保障電力市場正常運行;
(五)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以及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的數據交互;
(六)配合開展市場監控和風險防范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準入與退出
第十五條市場主體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市場主體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相應電力市場交易。
第十六條擁有儲能設備(含電儲能和抽水蓄能等)或具備需求側響應(如可中斷負荷、新能源友好型負荷、聚合體、充電樁等)條件的市場主體(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可單獨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第十七條市場準入基本條件:
(一)發電企業
1.依法取得發電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2.并網自備電廠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和地方電力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達到能效、環保要求,可作為發電市場主體參與市場化交易;
3.集中式扶貧光伏發電項目、分布式新能源項目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暫不參與新疆電力市場。鼓勵分散式、分布式新能源項目、特許權新能源項目、示范類新能源平價上網項目參與中長期交易。
4.探索新疆區域內,外送配套電源(含新能源)發電企業在專用直流送電通道之外的電力電量參與疆內市場化交易(含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不同調度控制區發電權交易等);
5.新疆區域配電網內的常規電源(火電、水電等)的發電企業,暫不參與其他電網內的電力市場化交易,待條件成熟后,其規則另行制訂;
6.關停機組符合新疆關停替代交易相關規定后,僅參與優先發電電量合同轉讓交易;
(二)電力用戶
1.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與電網企業簽訂正式供用電協議(合同);
2.經營性電力用戶的發用電計劃原則上全部放開,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電力用戶暫不參與市場化交易,產品和工藝屬于淘汰類和限制類的電力用戶嚴格執行現有差別電價政策;
3.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電力主管部門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用戶市場主體參與市場化交易;
4.符合新疆電力市場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含局域電網企業、躉售縣(團場)供電公司,兵團電網、增量配電網等電網內的電力用戶)可自主或通過售電公司代理參與新疆市場交易。
同一合同執行周期內,電力用戶不能同時與兩家售電公司存在代理關系。
5.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替代技術手段,滿足市場計量和結算的要求。
(三)售電公司準入條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對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參加批發交易的市場主體以及參加零售交易的電力用戶均實行市場注冊。其中,參加零售交易的電力用戶的注冊手續和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第十九條參加零售交易的電力用戶市場注冊生效后,可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起綁定關系確認流程,經雙方確認后確定售電公司代理關系,綁定雙方名稱應與代理購電合同(協議)雙方名稱一致。
第二十條參加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全部電量需通過批發或者零售交易購買,且不得同時參加批發交易和零售交易。
第二十一條已參加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允許在合同期滿的下一個年度,按照準入條件選擇參加批發或者零售交易。
第五十八條因電網安全約束必須開啟的機組,其上網電量超出其合同電量(含優先發電合同、市場交易合同)的部分,按照新疆電力市場結算方案相關規則執行。加強對必開機組組合和上網電量的監管,保障公開、公平、公正。

新投產發電機組的調試電量按照調試電價政策進行結算。
第五十九條市場用戶的用電價格由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格、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促進市場用戶公平承擔系統責任。輸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現階段,直接交易電價結算全部執行平段電價,電力用戶通過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機制分攤調峰費用或者直接購買調峰服務。條件具備時,執行峰谷電價的用戶,在參加市場化交易后應當繼續執行峰谷電價。進一步完善新疆峰谷分時交易機制和調峰補償機制,積極探索用戶側峰谷電價對應多段報價方式,以引導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等主動參與調峰。
第六十一條配電網內電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由電能量交易價格、上一級電網(新疆電網)輸配電價格、輔助服務費用、配電網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或由躉售價格、配電網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在配電價格未單獨核定前,配電網可按照上一級電網(新疆電網)輸配電價不同電壓等級價差收取配電價格。配電網內電力用戶承擔的配電價格與上一級電網(新疆電網)輸配電價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新疆輸配電價。
第六章 交易組織
第一節 總體原則
第六十二條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確定次年跨區跨省優先發電計劃(含國家指令性計劃、政府間外送協議等)、省內優先發電計劃(含調試電量)、優先購電計劃。按照年度(多年)、月度、月內(多日)的順序開展電力交易。
第六十三條多年、多月、臨時開市的交易組織原則上按照年度交易組織規則開展。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原則上以月度(月內)交易為主,市場主體通過各類周期交易滿足發用電需求,促進供需平衡。
第六十四條各類交易按照本實施細則組織開展,具體組織時結合交易公告執行。交易的限定條件必須事前在交易公告中明確,原則上在申報組織以及出清過程中不得臨時增加限定條件,確有必要的應當公開說明原因。
第六十五條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按照信息披露相關規則文件要求,在相應周期交易開市前按要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相關公告披露信息資料和交易所需安全約束條件。
第六十六條售電公司交易前需繳納履約保函,售電公司交易規模限額依據履約保函設定,具體按照新疆電力市場售電公司履約保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則執行。
第六十七條電力交易機構基于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的安全約束條件開展電力交易出清。
第六十八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新疆區域內電力交易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相應的電力交易,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時,應當向電力交易機構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承諾??稍偕茉聪{責任權重交易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節年度(多年)交易
第六十九條原則上每年11月底前,電網企業預測非市場用戶年度用電規模,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商有關方面確定年度優先發電計劃,并根據國家和新疆最新政策要求確定年度交易方案。
第七十條原則上年度直接交易開市前15個工作日,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按照信息披露相關規則文件要求,在年度交易開市前15個工作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相關公告披露信息資料和交易所需安全約束條件。
第七十一條電網企業根據政府確定的優先發電計劃與發電企業完成優先發電合同(分解到月)簽訂工作,并向電力交易機構報備,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后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市場主體發布。
第七十二條原則上每年12月20日前,電力交易機構組織次年中長期市場化交易。
第七十三條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形成的年度(多年)意向協議(包括年度總量、各月分解電量、電力曲線、交易價格等),需要在年度雙邊交易申報截止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的安全約束條件,形成雙邊交易預成交結果。
第七十四條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開展年度(多年)交易時,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在規定的報價時限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報價數據。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的安全約束條件,形成集中交易預成交結果。
第七十五條年度交易公告應當提前交易開市至少5個工作日發布,交易公告發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開閉市時間;
(二)交易品種、準入條件和范圍、交易電量(電力)規模、執行周期、交易組織及出清方式、價格形成機制、交易申報說明等;
(三)次年關鍵輸電通道可用輸電容量情況(分解到月);
(四)次年主要輸電設備停電檢修計劃(分解到月);
(五)次年公用發電機組發電能力(分解到月);
第七十六條年度交易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各類交易的預成交結果(或申報數據),并提交電力調度機構統一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返回安全校核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發布。安全校核越限時,由電力交易機構按照交易組織時間逆序或等比例原則進行交易削減和調整。
第七十七條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1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1個工作日內給予解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確認成交。
第三節 月度交易
第七十八條原則上每月電力交易機構在月度交易開始前向市場主體發布年度優先發電合同分月計劃。
第七十九條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按照信息披露相關規則文件要求,原則上在月度交易開市前3個工作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相關公告披露信息資料和交易所需安全約束條件。
第八十條原則上每月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年度合同分月計劃、發用平衡及電力用戶月度用電需求等情況組織次月市場化交易。
第八十一條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形成的意向協議(包括電量、電力曲線、電價等),需要在月度雙邊交易申報截止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的安全約束條件,形成雙邊交易預成交結果。
第八十二條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開展月度交易時,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在規定的報價時限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報價數據。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的安全約束條件,形成集中交易預成交結果。
第八十三條月度交易公告應當提前交易開市至少1個工作日發布;交易公告發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開閉市時間;
(二)交易品種、準入條件和范圍、交易電量(電力)規模、執行周期、組織及出清方式、價格形成機制、交易申報說明等;
(三)次月關鍵輸電通道可用輸電容量情況;
(四)次月主要輸電設備停電檢修計劃;
(五)次月公用發電機組發電能力;
第八十四條月度交易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各類交易的預成交結果(或申報數據),并提交給電力調度機構統一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返回安全校核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發布。安全校核越限時,由電力交易機構按照交易組織時間逆序或等比例原則進行交易削減和調整。
第八十五條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1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1個工作日內給予解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確認成交。
第八十六條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對年度交易分月結果和月度交易結果進行匯總,于每月月底前發布匯總后的交易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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